生前將土地、房子過戶子女要多少費用?該用「贈與」還是「買賣」稅金最少?


志明想在生前把自家的房子給慧喬留做嫁妝,房子過戶給子女,要用甚麼做法最可以合乎效益呢?
最普遍的做法有1.贈與2.買賣3.繼承,其中繼承就屬生後了,在這裡並不多做討論。接下來就來一一詳細察看,各個不同做法的優缺點。

贈與VS.買賣
稅目 贈與 買賣
土地增值稅 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
印花稅 契約金額1‰ 核課 契約金額1‰ 核課
契稅 房屋評定價格6%核課
(房屋現值x6%)
房屋評定價格6%核課
(房屋現值x6%)
房地合一稅 0 實際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x 規定稅率
贈與稅 贈與時房屋或土地當下的現值核課
(220萬內免)

除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外,贈與時房屋或土地的當下現值核課

買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屬贈與需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買賣固然不用繳納贈與稅,但因為是二等親買賣所以須向國稅局申報實際支付價款,由國稅局申報審核後,會拿到【非屬贈與同意轉移證明書】後,才能辦理轉移登記。
但若日後要賣掉房子,同樣是需要申報房屋所得稅的,而在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其中的取得成本跟當初支付的價款必須一致
需要注意的事
讓我們先來看看舉例。
龍女想把信義區的房子A給慧喬,想說用買賣的就不用繳納贈與稅,於是慧喬便拿大安區的房子B做擔保向銀行借錢來支付房子A的地價款。但龍女申報二等親以內屬非贈與的財產買賣時,因為慧喬是拿房子B來支付A的地價款,此舉就不符合規定。
 
乍看之下像是買賣,但國稅局會以贈與的角度來看此案,故會被課徵贈與稅。
 
所以如果可以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並且該已支付之價款並不是由買家貸款或提供擔保向別人借來的,就不會被認為是贈與但如此的話。賣方還是會因為房屋買賣而須繳納房地所得。
贈與
  • 自1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亦即自111年起贈與人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多少人,只要當年度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而此類贈與稅會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為準來計算。
  • 若超過244萬所有權人也可以選擇另一種作法,就是把不動產分割在不同年度贈與因105年後開始實施房地合一稅就是將房地稅賦合併計算,計算方式是 [成交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x規定稅率。但此作法須注意的是,如果當初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多少,公式中的取得成本就得是多少不得更改。所以透過贈與的話取得成本低,但未來再轉賣的時候可能就要繳比較多的房地合一稅
  • 另外,分割贈與的話就要考慮到代書費、地政規費、土地增值稅等等的其他費用。
小撇步
在地政上把【土地】與【建物】分開來看。
  • 土地採買賣:因不管是買賣還是贈與的都要課土地增值稅。
  • 房屋用贈與:因買賣要動用到不動產交易所得,所以用贈與比較簡單。
而贈與給子女要課徵贈與稅,未來小孩買賣的時候要繳比較高的房地合一稅;買賣給子女的話只要有明確支付價款證明合理,就不會被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