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須為中華民國的國民。
- 已辦理過「印鑑登記」者,攜帶當初登記之印鑑章及身分證正本(未成年子女如尚未領取身分證則無需檢附),到戶政事務所(請參考)申辦,即可申請印鑑證明。
- 未曾辦過印鑑登記或印鑑章遺失者,民眾須先準備一顆當事人名字的印章(就是俗稱的印鑑章)到戶政事務所(請參考)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變更登記,就可同時申請印鑑證明。
- 印鑑證明為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公文書,具有對外公信力,故許多公家機關可透過特定管道連結到戶政事務所的系統查證當事人印鑑登記之相關資料。
2.什麼是印鑑登記?
- 戶政事務所會將民眾所攜帶的印鑑章,用印後的印文建檔。在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時,方可比對所攜帶的印鑑章是否與印文相符。
- 每位民眾只可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一份印鑑章的印文,如果印鑑章遺失毀損或想要更換印章來成為印鑑章,只能辦理印鑑變更登記。
- 印鑑證明為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公文書,有對外的公信力。許多公家機關可透過特定管道連結到戶政事務所的系統,查證當事人印鑑登記的相關資料。
- 【印鑑證明+印鑑章】用印後即可代表為本人,不等同於便章用印。
- 不動產登記。如出售、贈與、繼承、分割繼承、設定抵押權……等。
-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 法院公證、提存。
- 不指定用途。
- 申請目的可客製化:50個字數以內(含標點符號)。
5.什麼時候會用到印鑑證明?
- 所簽署的文件非常重要,需要透過印鑑證明來確認該文件是否為本人的真意。
- 由於本人不方便到現場核對身分,而委託代理人辦理法律事務時。
- 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原則上須本人至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戶籍地如在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辦理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可跨轄區(不可跨縣市)辦理,如戶籍地在大安區,可至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如已被除籍(例如出境2年以上),須至除籍前戶籍地的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請領印鑑證明,即便在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也不得跨轄區辦理。
- 委託人已辦過「印鑑登記」者,受託人攜帶當初登記的印鑑章、委託書(請委託人先親簽好)、委託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至戶政事務
- 如尚未辦過印鑑登記或印鑑登記廢止或印鑑章毀損滅失,原則上須由本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後,再請領印鑑證明。
- 如人在中國,須到中國的公證處,做「委託書公證」。而在台灣的受託人於收到公證後的委託書正本時,再攜至海基會做文書驗證,受託人最後再將攜帶驗證後的委託書正本及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至戶政事務所代理委託人申請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
- 在有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國家或區域,授權人應至該辦事處做「授權書的驗證」。在台灣的被授權人收到經驗證後的授權書正本時,再攜帶驗證後的授權書正本及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及被授權人的身分證正本至戶政事務所代理委託人申請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
9.未成年子女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如何辦理?
- 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如子女是由父母共同監護,則須父母會同申請;如為單方監護,則由父或母單方申請即可。
- 子女由父母共同監護時,假使僅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辦理時,應另行檢具他方同意書(他方親簽)。
-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須攜帶粉身分證正本、印章、未成年子女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章。
- 在有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之國家或區域,授權人應至該辦事處做「授權書的驗證」,台灣的被授權人收到經驗證後的授權書正本時,再攜帶驗證後的授權書正本及委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及被授權人的身分證正本至戶政事務所代理委託人申請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
10.印鑑證明的有效期限?
- 原則上無時效性,視所需使用機關而定。
- 重要文件上蓋有印鑑章的印文,再附上印鑑證明後,需用機關就可透過比對兩者間的印文是否相符,來判斷是否為本人所行使的法律行為。
- 印鑑證明上如有載明「申請目的」,需用機關也會判斷是否符合文件上所要主張的法律行為。
- 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登記或印鑑廢止登記。如來日再尋回原本的印鑑章,可申請為新印鑑或再辦理印鑑變更,回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