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繼承權? 繼承比例為何?



誰有繼承權?
  •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 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繼承人仍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要注意的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因為無論是哪個繼承順位的繼承人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 舉例:志明有一妻龍女及四個女兒美善泰蘭素妍慧喬,志明的爸爸志龍與祖父志傑。請問若是志明去世後,誰可以繼承志明的遺產?
  •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知配偶龍女是當然繼承人,而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財產順位是先於爸爸及祖父,因此只有美善泰蘭素妍慧喬可以繼承志明去世後的遺產。
繼承的比例為何?
  • 應繼分
  • 應繼分是謂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明訂要留給每個繼承人多少財產的情況下,就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分配給每個繼承人。
  1. 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 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3. 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4. 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順序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均分 均分
1/2 1/2
平日價1/2 1/2
平日價2/3 1/3
特留分 平日價應繼分
1/2
應繼分
1/2
應繼分
1/2
應繼分
1/3
應繼分
1/3
  • 特留分
  • 特留分是在討論若是被繼承人在遺囑裡載明要分給每個繼承人多少錢,為避免被繼承人偏愛某個繼承人,在遺囑裡將其他繼承人的錢寫得特別少,而立法保障每個被繼承人最少可以拿到的遺產。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女兒有繼承權嗎?
  • 女兒當然有繼承權,且女兒死亡後,其子女仍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民法規定繼承人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於財產取得及相關繼承權利與。
離婚的配偶有繼承權嗎?
  • 已離婚的夫妻在法律上已沒有任何婚姻關係,故雙方皆不存在繼承權。
  • 若是已離婚之夫妻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的方式,把自己的財產留給對方。
繼承順位有媳婦嗎?
  • 正常情況下媳婦對公婆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可以透過生前贈與或是遺囑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代替方案。
尚未出生的胎兒可有繼承權嗎?
  • 根據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又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所以遺腹子、尚未出生的胎兒可以做為繼承人,繼承之比例並無不同
非婚生子女(私生子)有繼承權嗎?
  • 答案是不一定。
  • 若生父與生母結婚,是有繼承權的;若經生父認領或撫育也可以獲得繼承權。
收養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 收養他人之子女作為子女,在法律上被收養者就視同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並無不同,當然可以有繼承權。
收養關係未終結時,被收養者可否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 假若收養關係成立後,在法律上收養者與養子女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法律擬制的血親。養子女有收養者的繼承權,但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子女之權利義務是停止的,也就是說養子女並不能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同性伴侶可以有繼承權嗎?
  •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雙方當事人有互相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篇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 配偶之間才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同居一起的兩人在法律上並沒有婚姻關係,也就不是法律所指的配偶關係,故互相皆沒有存在繼承權。
童養媳、媳婦仔可以繼承原生父母的遺產嗎?
  • 童養媳是將來要婚配予收養人家的男子為媳婦,所以童養媳如同出嫁的女兒,可以繼承原生父母的遺產。
單身遺產繼承順位?
  • 在沒有配偶或子女的情況下,繼承順位就會往第二到第四順位的繼承人去做財產分配。
雖然有繼承人資格但做下列五件是會喪失繼承權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藏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