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囑中交代後事怎麼處理有強制力嗎?


先認識法律上的遺囑
  • 人在死亡之後,法律上的權利能力就會被終止。若是對自己過世後的財產處分有特別的要求,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並按照法律規定做成遺囑,延長對財產支配的權利。
  • 法律上的遺囑有不同類型,主要有五種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撰寫方式才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的遺囑。
遺囑中的殯葬事宜有強制力嗎?
  •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餘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以尊重」。雖然前兩項規定有規定,但在所有法條中,找不到違反這個條文的法律效果,所以這種規定是屬於訓示規定,也就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即便將處理後事等殯葬事宜寫在遺囑裡,也無法強迫繼承人執行。

繼承人意見不同時,遺體該怎麼處理?
  • 法院務實見解認為:遺體是物,可以做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但因為遺體和一般財產上的物不同,於是只能埋葬、管理或祭祀;不能使用、收益或處分。
  • 繼承人處理被繼承人遺體時,屬於「管理公同共有物」,要繼承人超過一半的人數同意,同時同意的應繼分比例合計過半;誘惑是繼承人同意人數雖未過半,但持有的應繼分比例超過2/3,才能管理公同共有物。
  • 舉例來說:如果總共只有2位繼承人,必須2人都同意,才可以處理遺體,也就是法院只能以繼承人和應繼分的多數意見才能覺得怎麼處理遺體,而不能以被繼承人的意願做決定。
那我該怎麼做才可以讓繼承人用我指定的方式處理殯葬事宜呢?

利用殯葬事宜當作分配遺產的條件
  • 遺囑人可利用「遺贈」的方式將遺產留給自己指定的人。利用此種方法,在不侵害特留分的前提下,預立遺囑中利用指定的後事處理方式等作為條件。等繼承人依照自己遺囑所記載的方式處裡完後事後,才使特留分以外的遺產以遺贈的方式發生效力。
指定遺囑執行人
  • 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內容時,繼承人不能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因遺體是物,因此在撰寫遺囑時,繼承人自然不能在遺囑執行人職務完成前處分遺體。
  • 可以在撰寫遺囑時指定自己信任之人作為遺囑執行人,用較有強制力的方式阻止其他繼承人干涉,也較能確保用自己想處理的方式處理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