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交易所得稅新舊制如何認定?
-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判斷適新制或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
- 前項所述取得日在104.12.31已前,則適用舊制的房地交易所得稅前項所述取得日在105.01.01以後,則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從配偶原取得日算至出售日。
- 新舊制以房地之取得日來區分,不會受贈與日所影響。
(二)出售的取得成本如何認定?
- 配偶原自買賣取得者: 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買賣價金為取得成本。
- 配偶原自繼承(包含遺贈)或受贈者: 以配偶繼承時或原自第三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案例說明]
甲夫於105.05.10買入一間透天厝,取得成本為3000萬,並於107.05.10將該透天厝贈與給乙妻,嗣後乙妻於109.05.10出售。因甲夫是於105.01.01以後取得該透天厝(取得日在105.01.01以後),所以乙妻出售應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為4年(105.05.10~107.05.10),並以甲夫所購入之價金3000萬為取得成本。
[案例說明]
李先生在99.05.05買入一間公寓,購入價格為900萬,於106.03.05將該公寓贈與給妻子李太太。日後因家裡換屋的需求,李太太於109.12.10將公寓售出,因取得日為99.05.05(取得日在104.12.31以前),故李太太出售時應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且以李先生買入的價格900萬為取得成本,因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持有年限的長短就不會影響應納稅額的多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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