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謹代書-辦理代筆遺囑-收費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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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附註 | |
代筆遺囑 | 平日價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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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 | 平日價1,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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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辦理 | 個案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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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所需準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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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房型 | 文件 | 附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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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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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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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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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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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時誰需要到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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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 | ○ | |
遺囑執行人房型 | X | |
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 X | |
遺囑代筆人 | ○ | |
遺囑見證人 | ○ |
[目錄]
1.何謂代筆遺囑?
- 何謂代筆遺囑?
- 代筆遺囑需要公證嗎?
- 常見需要做遺囑的情形?何謂「遺贈」?
- 透過遺囑指定繼承或遺贈的好處?
- 需不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 「遺囑執行人」資格限制?
- 「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
- 代筆遺囑只能手寫嗎?
- 遺囑裡的財產可以處分嗎?
- 遺囑可以撤回嗎?
1.何謂代筆遺囑?
- 民法第1193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一位代筆人、三位見證人。
- 不需要!只要是合法的代筆遺囑,地政事務所會直接讓我們過戶,無須經由其他繼承人同意。
- 只要是合法遺囑,符合法定的要件形式(自書遺、代筆、口述、密封及公證遺囑),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 立遺囑人晚年都是由特定子女來盡孝道,所以會希望過世後,將特定財產留給該子女,不希望與其他子女均分。
- 立遺囑人如果生前要移轉不動產給特定子女或孫子女,需要負擔過多的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所以退而求其次選擇立遺囑。
- 雖然有能力(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等)可以生前移轉不動產給某位子女或孫子女,但名下財產如果不在自己身上,會有不安全感。
- 長輩希望百年後,能將遺產留給孫輩,但因為還有繼承人(子輩),所以須透過遺囑來達成目的。
- 立遺囑人沒有配偶及子女且也無兄弟姊妹,如未立遺囑,過世後,其財產只能歸屬國有。
- 立遺囑人沒有配偶及子女,雖然有兄弟姊妹,但與兄弟姊妹及姪子姪女沒有感情,所以選擇做遺囑將身後之遺產,遺贈給第三人。
4.何謂「遺贈」?
- 立遺囑人欲將百年後之遺產留給某個人,如果該人並非立遺囑人的繼承人(可參考:誰有繼承權),就稱為「遺贈」。
- 遺贈必須透過遺囑來完成,事實上跟由繼承人透過遺囑來辦理繼承並無太大差異。
- 如果為遺贈,請務必指定「遺囑執行人」,才不會讓繼承人影響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進度。
5.透過遺囑指定繼承或遺贈的好處?
- 避免繼承人間不必要的爭產糾紛。
- 將財產的所有權及控制權留在自己手上,防止遭受棄養或無財力照顧晚年年活。
- 不動產若已繼承或遺贈登記移轉過戶,立遺囑人生前所持有的土地增值稅都不需繳納。
- 若立遺囑人(被繼承人)是在105年1月1日前就取得該筆不動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取得該不動產後若出售,仍可選擇稅負上較低的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來申報,而不一定只能以房地合一稅(新制)來申報繳納所得稅。
6.需不需要指定「遺囑執行人」?
- 有沒有「遺囑執行人」並不會影響遺囑的有效性。但實務上我們做遺囑就是希望讓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直接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取得遺產,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加強完成遺囑內容的流暢度。一般來說代書會建議立遺囑人可以考慮指定遺囑執行人。
- 如果遺囑的內容有涉及「遺贈」強烈建議一定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屆時才不會收到其他繼承人的阻饒。
- 立遺囑人如果不想讓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知道有這份遺囑的存在,也可考慮指定遺囑執行人,並將遺囑交由遺囑執行人來保管。
- 如果擔心遺囑執行人屆時比立遺囑人還早過世或無行為能力可以執行遺囑,也可考慮指定「備位(二順位)遺囑執行人」。
- 民法第1210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 換句話說,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民法第1210條之規定,遺囑人可指定任何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包括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只要成年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可。
-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過去代筆遺囑許多代書或律師都習慣以手寫方式為之,但隨著科技之進步,記載文字之工具呈現多元化,現在代筆遺囑,可改用電腦打字方式筆記,並不拘限於一定要用手寫的方式來記錄遺囑的內容。
-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 亦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
- 當然可以!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
- 遺囑所指定的遺產是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移轉的法律效果,而在生前所有財產的所有權仍屬於立遺囑人所有。
-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代筆人或公證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 亦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
- 遺囑人自己撤回:
- 遺囑人為有效的遺囑之後,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其遺囑的一部分或全部。
- 而此所謂依遺囑的方式,並不是指遺囑人當時以甚麼樣的形式立遺囑,在撤回時只能以該方式來立遺囑撤回,而只要是民法上合法有效形式的遺囑即可(包含自書遺、代筆、口述、密封及公證遺囑)。
- 法定撤回:
- 當遺囑人先後所訂立之遺囑有相互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可見後遺囑人優先權較高,因為較貼近遺囑人死亡前的真意。
- 在訂立遺囑之後,遺囑人的行為跟遺囑內容有所牴觸的部分,遺囑也視為撤回。
- 遺囑人有故意撕毀或塗銷遺囑,並在其上註記廢棄之意思,該遺囑同樣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