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拋棄繼承?
二、聲請拋棄繼承的應備文件
三、聲請拋棄繼承之流程
- 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
- 法院同意備查後,該繼承人就不再也不具有繼。
二、聲請拋棄繼承的應備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被繼承人(亡者)之除戶謄本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存證信函等)
- 需繳納申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拋棄繼承之流程
四、甚麼情況會申請拋棄繼承?
- 繼承人一般是在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時,會考慮拋棄繼承。
- 必須得在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才能聲請拋棄繼承。在生前時不得預先拋棄。
伍、拋棄繼承申請時間的限制?
- 在知道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所在地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具狀聲請。
- 特別注意是在知道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並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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