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過世,孫輩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案例]

祖父甲不幸過世,女A、子B及孫輩的孫女D、孫子E。在知悉祖父死亡三個月內就立刻向祖父最後戶籍地的管轄法院聲請拋請繼承,但法院卻以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未拋棄繼承,而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請。
 

[案例解析]
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還有子輩的子C沒辦理拋棄繼承,自然孫輩就不會有繼承權,因此不得聲請拋棄繼承。
正確兩種做法如下:

  • 第一順位之所有繼承人女A、子B、子C及孫輩的孫女D、孫子E共同聲請拋棄繼承,並通知次順位的繼承人
  • 或女A、子B先聲請拋棄繼承,並通知子C。而子C聲請拋棄繼承並通知孫輩後,再由孫女D、孫子E聲請拋棄繼承並通知次順位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