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除戶謄本如何申請?

為什麼要辦理死亡登記?
  • 根據戶籍法第14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 法律規範當親人過世時,家屬必須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 能使公家機關更明確的紀錄當事人已經死亡及其死亡時間。
  •  為了將死亡的人除戶(從戶口中移除),並申請「除戶謄本」。因過世後之繼承相關事宜都得用及除戶謄本。

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申請人 1.配偶、親屬
2.戶長、同居人
3.受託人
應備文件 1.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2.死亡者的身分證正本(若遺失則免附)
3.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
辦理地點 全台灣的戶政事務所都可辦理,不受戶籍地限制。
期限 需於死亡起30日內辦理死亡登記
罰責 無正當理由,未於30日內為死亡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如於國外死亡 大陸地區 死亡證明需經大陸的公證處公證後,再經海基會驗證
其他海外地區 死亡證明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如委託他人辦理 1.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2.一般委託書(委託人在國內)
2.委託書(委託人在大陸地區) 委託書需經大陸的公證處後,再經海基會驗證。
3.授權書(委託人在海外其他地區) 委託書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如何申請「除戶謄本」?

  • 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死亡登記後,同時就得以申請亡者的除戶謄本。
誰有資格申請「除戶謄本」
  1. 配偶、直系親屬。
  2. 配偶、直系親屬委託之受託人。
  3. 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4. 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繼承人等)

除戶文件相關費用
項目 費用
死亡登記 0 元(除非逾期且無正當理由)
戶籍謄本 平日價15元份
戶口名簿 平日價30元/份
身分證換領(配偶) 平日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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