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辦理死亡登記?
- 根據戶籍法第14條:「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 法律規範當親人過世時,家屬必須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 能使公家機關更明確的紀錄當事人已經死亡及其死亡時間。
- 為了將死亡的人除戶(從戶口中移除),並申請「除戶謄本」。因過世後之繼承相關事宜都得用及除戶謄本。
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申請人 | 1.配偶、親屬 | |
2.戶長、同居人 | ||
3.受託人 | ||
應備文件 | 1.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 |
2.死亡者的身分證正本(若遺失則免附) | ||
3.申請人的身分證正本 | ||
辦理地點 | 全台灣的戶政事務所都可辦理,不受戶籍地限制。 | |
期限 | 需於死亡起30日內辦理死亡登記 | |
罰責 | 無正當理由,未於30日內為死亡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 |
如於國外死亡 | 大陸地區 | 死亡證明需經大陸的公證處公證後,再經海基會驗證。 |
其他海外地區 | 死亡證明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
如委託他人辦理 | 1.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 |
2.一般委託書(委託人在國內) | ||
2.委託書(委託人在大陸地區) | 委託書需經大陸的公證處後,再經海基會驗證。 | |
3.授權書(委託人在海外其他地區) | 委託書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如何申請「除戶謄本」?
- 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死亡登記後,同時就得以申請亡者的除戶謄本。
誰有資格申請「除戶謄本」
除戶文件相關費用
- 配偶、直系親屬。
- 配偶、直系親屬委託之受託人。
- 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繼承人等)
除戶文件相關費用
項目 | 費用 |
---|---|
死亡登記 | 0 元(除非逾期且無正當理由) |
戶籍謄本 | 平日價15元份 |
戶口名簿 | 平日價30元/份 |
身分證換領(配偶) | 平日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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