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 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由法院依法處理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