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是什麼?
限定繼承是當被繼承人有留下債務給繼承人,而繼承人僅須用自己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也就是無需自掏腰包償還剩餘的債務。簡單來說,即當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就是繼承遺產的金額,其他債務就無須負擔。
舉例來說
小霖過世後留下債務600萬及財產500萬;子女小婷只要償還500萬的債務,剩下的100萬無須償還。
小霖過世後留下債務300萬及財產500萬;子女小婷只要償還300萬債務並可繼承剩下的200萬。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差在哪?
限定繼承是當被繼承人有留下債務給繼承人,而繼承人僅須用自己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也就是無需自掏腰包償還剩餘的債務。簡單來說,即當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就是繼承遺產的金額,其他債務就無須負擔。
舉例來說
小霖過世後留下債務600萬及財產500萬;子女小婷只要償還500萬的債務,剩下的100萬無須償還。
小霖過世後留下債務300萬及財產500萬;子女小婷只要償還300萬債務並可繼承剩下的200萬。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差在哪?
- 拋棄繼承簡單來講是無論財產或債務皆都拋棄。
- 限定繼承是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有限度的償還債務。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該如何選擇?
依照民法規定,如繼承人沒有特別聲請辦理拋棄繼承,法律上就預設繼承人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財產與債務,但如果已經確定自己將繼承的債務遠遠大於財產,那麼一般而言會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較為方便。
限定繼承需要主動辦理嗎?
依照民法規定,如繼承人沒有特別聲請辦理拋棄繼承,法律上就預設繼承人以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財產與債務,但如果已經確定自己將繼承的債務遠遠大於財產,那麼一般而言會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較為方便。
限定繼承需要主動辦理嗎?
- 自民國92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也不用特別辦理任何手續,就會以限定繼承的方式來繼承遺產(與債務)。
- 修法目的是希望能夠保護繼承人的權益,繼承人也不必像過往一樣「概括繼承」必須承擔所有責任。但仍建議繼承人要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避免出現在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償還債務之後,又有新的債務人出現要求清償的情形。
特定情況下選擇限定繼承
- 負債>遺產,但因為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已超過三個月了,超過法定期間已無法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只能改已限定繼承,維護自身的權益。
- 如母親過世,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但欠銀行卡債30萬,繼承人配偶、長女、長子三人本應該會同拋棄繼承,但因為外公外婆都還在世且已罹患阿茲海默症,無法請領印鑑證明,自然也無法成功主張拋棄繼承。如果一順位繼承人(長子、長女)選擇了向法院拋棄繼承,卡債30萬就會由外公外婆來承擔,若外公外婆又是有財產的人,一順位繼承人極有可能選擇不拋棄繼承,而選擇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雖說現今民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主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被記繼承人之遺產及遺債),日後在舉證上及清償債務上會有諸多方便,也可避免繼承人本身財產上損失。
- 或是上述例子雖然外公外婆過世了,但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人數眾多甚至某些人在海外不方便辦理拋棄繼承,加上一順位繼承人不想要讓親戚覺得自己父母的債自己子女不處理還要禍及其他家人,也很有可能乾脆選擇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
- 還有一種情況是,被繼承人的負債>遺產且死亡原因為意外或自殺,孫子女為了繼續隱藏父母的死訊不讓爺爺奶奶知道,擔心老人家受不了,不得已而選擇辦理限定繼承,因為如果今天請爺爺奶奶也會同拋棄繼承,程序上須請領印鑑證明,而申請時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也會詢問當事人辦理印鑑證明的用途,那長輩就很有可能查覺到家人所掩蓋的事實。
限定繼承期限與辦理拋棄繼承期限衝突嗎?
拋棄繼承是在「知悉」死亡後三個月內拋棄。拋棄繼承的聲請與限定繼承的相關事宜皆集中在知悉死亡後三個月,只能擇一辦理,所以請您把握這三個月的黃金時間做好辦理準備。
陳報遺產清冊的目的?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是限定繼承最重要的一環。有陳報的話會清楚地知道有多少債務,以做好比例分配償還債務,避免突然多一筆債而產生糾紛。
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 遺產清冊須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負責陳報(可派一人為代表)。陳報遺產清冊除了保護繼承人也保護債權人。如果繼承人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 時間上需注意,要在知悉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如果超過三個月仍未提出,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時間延長。申報權利期間內,繼承人不得擅自償還債權人債務。
- 陳報的法院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債權人報明債務的時效為何?
根據民法第1157條說明:「繼承人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時,債權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便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報明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來爭取自身的權利。
陳報遺產清冊的應備文件有什麼?
根據民法第1157條說明:「繼承人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時,債權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便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報明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來爭取自身的權利。
陳報遺產清冊的應備文件有什麼?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陳報人之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繼承人名冊。
- 遺產清冊。
-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收到限定繼承的公文後要如何辦理?
- 於收到法院裁定公文後,依照裁定或法院指示辦理。
- 如有需登報之情形,帶給法院的報紙或雜誌需用紅筆框起版面,且務必攜帶印章。
- 限定繼承的生效時間會從登報開始隔天起算6個月。
- 至國稅局辦理核定。國稅局會需要法院寄來的公文影本和遺產稅核定書、財產清冊、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申請人之身分證與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