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丁與蘋果長久居住新北市三重,並育有未成年子女鳳梨。柳丁在2022年10月1日死亡,蘋果幫鳳梨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請蘋果解釋說明為何要代替鳳梨聲請拋棄繼承?蘋果則回覆:因柳丁生前在台北市萬華區有商業用地正在出租中,但因為鳳梨年紀尚未成年,不會管理,所以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為形式上的審查
- 拋棄繼承的案件為「形式上的審查」,原則上只要符合規定就可審查通過。但「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依法法院必須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 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因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對於未成年人繼承人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會是父母)來行使允許權。
- 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
- 因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的性質,法院只要「形式上審查」即可,無需做實體判斷。但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是為其子女之利益而允許拋棄繼承權,會關係到「拋棄繼承權單獨意思表示行為」是不是有效或應歸於無效的問題。因此,法定代理人在這時因為會有利益衝突,是否可以代替未成年人行使「拋棄繼承」之權利,法院會有疑慮。
- 依照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院必須要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的證據,審查是否符合拋棄繼承權的要件,才可決定這個聲請拋棄繼承的案件要准予備查還是裁定駁回。
故事結論
- 在上述的故事中,因鳳梨尚未成年,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蘋果行使允許權。法院在審查「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處分」條件時,會知道被繼承人柳丁名下有一筆在萬華區的商業用地(此假設柳丁名下只有遺產沒有負債),如果法院准許了鳳梨的拋棄繼承,而柳丁沒有其他繼承人,最後將由蘋果「單獨」繼承全部遺產,很顯然的這樣對鳳梨是不公平的。
- 就算不做實質審查,法院從形式上審查已經可以認定法定繼承人蘋果並無兼顧未成年子女鳳梨的利益保護,所以法定代理人蘋果代理未成年鳳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應會駁回此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