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謹代書-監護宣告-收費標準-代書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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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監護宣告基本費用 | 20,000元 |
如案件有其他家屬異議須爭取監護權、或須陪同出庭、額外撰寫書狀等 | 另計 |
海外授權相關文件(如人在國外) | 不收費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 不收費 |
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監護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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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 |
2 | 擬擔任監護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 |
3 | 擬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x1 | |
4 | 醫師診斷證明 | |
5 | 殘障手冊影本 | |
6 | 擬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印章 | |
7 |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 (人不在國內) | |
8 | 醫院司法精神鑑定費用約1.2萬~2.5萬 | |
9 | 法院規費新台幣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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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幫您準備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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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
2 | 親屬系統表 | |
3 | 親屬同意書 | |
4 | 陳報財產清冊 | |
5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
6 | 委託書 |
相關業務(須先完成監護權告之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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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 | 16,000元起 | 請參考:繼承代書費代辦服務 | |
拋棄繼承 | 6,000元起 | 請參考:拋棄繼承計價基礎 | |
限定繼承 | 12,000元 | 請參考:聲請監護宣告代辦服務 | |
選任特別代理人 | 15,000元 | 請參考: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代辦服務 |
1. 聲請監護宣告可以委託代書(地政士)代辦嗎?
- 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均屬於非訟事件。法律規定可以委託非律師之人來代為辦理,但建議委託合格代書(地政士)。
- 如同許多民眾的既定印象都認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僅能委託律師辦理,但事實上這些業務許多合格代書(地政士)相對更有經驗。
- 委任所需的代書費、律師費,民眾應要多方諮詢比較,選擇合適的專業人員來代為辦理。
- 一般律師承接監護宣告的案件須花費4~6萬元的律師費;而全謹代書只酌收2萬元的費用。
- 請參閱:拋棄繼承代辦服務。
- 請參閱:限定繼承代辦服務。
- 請參閱:選任特別代理人代辦服務。
2. 需要聲請監護宣告的常見情形有什麼?
- 不動產擬要出售、贈與、房貸,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登記、請領印鑑證明。
- 倘若當事人的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審核的標準,便無法順利核發印鑑證明。
- 家人過世後留有遺產須辦理繼承,當地政事務所或金融機構需要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時,才發現家人因生病或其他理由使印鑑證明無法申請時。
- 家人生病必須支付醫療及相關照護費用,要解定存時卻遭銀行拒絕。
- 家人中風,保險公司要給付醫療險,但只能匯款到當事人的存摺帳戶,家屬因為沒有當事人的印鑑或需要本人簽名才有辦法取款時。
- 家人重病已無行為能力,保險公司要給付醫療保險,但保險公司只願意開當事人抬頭又禁止背書轉讓的的劃線支票,家屬因為沒有本人的印鑑或需要本人簽名才有辦法領款。
- 被繼承人 負債 > 遺產 時,繼承人選擇要辦理拋棄繼承,第一順位或次順位的繼承人因心智、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請領印鑑證明。
- 家人已無行為能力,其所有的房屋需要承租於公司行號,承租人規定該租約一定要經公證人公證時。
3. 繼承時,需要幫家人聲請監護宣告的情況有什麼?
- 繼承人想要平均繼承不動產的情況。如父親過世留有一間不動產,繼承人有配偶(因為是植物人,故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印鑑證明的核定標準)及三位子女。三位子女認為要公平,所以共同決定每位繼承不動產1/4持分。但在地政事務所辦理平均繼承過戶時,並不需要提供每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便章用印即可,子女也就為了省事便代理媽媽私自用印。但此行為確確實實的違反了刑法之偽造公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嫌。因母親已經是植物人,根本沒有行為能力可以參與遺產分割(平均繼承也是遺產分割的一種)。
- 正確的做法是子女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再申請母親的監護宣告。待法院裁定確定後,由母親的監護人再聲請選定一位特別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人時)並同時釋明遺產分配的方式,最後由特別代理人與三位子女按法院核准的遺產分割方式,會同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平均繼承或分割繼承登記。
- 請參閱:平均繼承、分割繼承、公同共有繼承之差異?
4. 什麼是監護宣告?
- 當成年人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表達意思、接受意思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 例如長輩罹患失智症、腦部中風、阿茲海默症或為植物人,都是典型常見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 實務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通常由監護人指定,但法院同時必須以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下,判斷該人選是否適合擔任此職務。原則上常見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
5. 誰有資格聲請監護宣告?
- 當事人本人
- 當事人之配偶
- 當事人四親等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6. 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 監護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時,必須是為了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 監護人代為處理不動產特定事項,須事先向法院聲請許可:
-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 上述處分,包含設定抵押權(向銀行、私人房貸)、繼承不動產(包含平均繼承、分割繼承)等。
-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 監護人代為投資的限制
-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則不在此限。
7. 法院可以指定複數監護人嗎?
- 由誰出面作為監護人,有時家屬不見得能夠達成共識,畢竟可能會涉及利害關係(財產的處分),此時法院得選任兩人以上之監護人。
- 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的目的如下:
- 使監護人間得以彼此分工合作,分別或共同完成監護職務。
- 如家屬彼此間有疑慮,為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或衝突,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的主要目的則為使監護人間彼此得以相互監督。
- 法院選任複數監護人後,受監護宣告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由全體監護人同意後代為行之。實務上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照護、醫療等事務,法院可指定與受監護宣告人同住之監護人單獨代為行使,以避免所有監護職務均須由全體監護人共同執行、決議,反而妨礙監護運作上之效能。
8.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多久?
- 按照以往的經驗,從監護宣告聲請狀到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約莫5~8個月。
- 因監護宣告是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三條,法院會盡量趕在8個月內將該案件結案,必免被列管督促。
9. 聲請監護宣告的程序?
- 向管轄法院遞狀聲請。
- 由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調查後,出具訪視及調查報告。
- 應由精神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進行司法精神鑑定並出具書面報告。
-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 法官開庭進一步了解案情(不一定會開庭)。
延伸閱讀:
- 代辦「監護宣告」費用-20000元-全台灣均承作-全謹代書事務所。
- 什麼是「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及常見問題?
- 那些醫院有司法精神鑑定-【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 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之種類及費用?
- 全謹代書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 人在國外海外無法回台辦理「拋棄繼承」或「繼承」。
- 拋棄繼承-如何申請及常見問題?
- 一分鐘了解「拋棄繼承順位」,到底是誰需要「拋棄繼承」?
- 誰有繼承權? 繼承比例為何?
- 拋棄繼承-所需文件?
- 拋棄繼承後,還需要申報遺產稅嗎?
- 限定繼承-如何申請及常見問題?
- 何謂代位繼承?
- 何謂再轉繼承?
- 何時要辦理繼承及遺產稅申報?
-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 如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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